1月3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68条,明确了社会信用等相关概念和适用原则,将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活动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对征信业、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的适用排除作出规定。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职责,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主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指导推进基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 《条例》专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章,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明确自治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政府信用表率作用,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政策承诺。 《条例》立足我区实际,注重增强针对性、探索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内容作了规定,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信用奖戒方面,针对奖惩机制不健全、守信主体获得感不强等问题,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相关措施等,在严格防范信用惩戒泛化滥用的基础上,推动各方面广泛运用信用手段,激励守信主体;系统总结银川市成功入选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经验,在新型监管机制、告知承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务诚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专门的制度设计,将具有宁夏特色、实践验证成熟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在全区推广;同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促进社会治理与信用建设的深度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于从制度层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通过法律手段必将推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失信法律责任追究等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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