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二、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1.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本办法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通过市数字农业综合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或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以及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自主录入。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2.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并辅以加分项,依据《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附件)进行计分。 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监管需要,适时优化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3.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 4.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失信行为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 (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物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或违规经营、贩运,以及违规屠宰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2.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2)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3.失信行为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信用平台并告知相关主体。主体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述,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拟作出决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4.失信记录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动态共享,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 1.《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一级指标中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余指标的信息有效期详见附件。 2.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安全生产”等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修复。 3.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4.依申请修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 (2)其余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 (3)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4)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5.不良信息主体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的“企业信用服务”模块申请信用修复;不良信息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杭州”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6.失信记录自然移出期限为3年。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被列入的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失信主体可以参照信用修复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五、评价结果应用 1.实施生产主体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失信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2.实行金融信贷、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差异化服务。探索优化农业农村激励政策,尤其在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产品认证、宣传推介、惠农助农等方面,对A级生产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3.公开评价结果,依托杭州市“数智农安”平台,各级监管者通过“浙政钉”、生产主体通过“浙里办”可查询相关生产主体信用等级。 4.开展信用监督,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被曝光的失信违法行为,推进信用工作社会共治。 5.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主体,相关主体在信用修复前,不予评价信用等级。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视为不具有承担市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合实施者; (2)取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享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4)限制参加农业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 (6)限制参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7)国家和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六、附则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主体评价体系。 2.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附件链接: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2f2ed6c41e0d4f7da5195fdb421f7e00 政策文件: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2f2ed6c41e0d4f7da5195fdb421f7e00 政策解读:http://agri.hangzhou.gov.cn/art/2024/9/5/art_1229173488_184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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