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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为养老“钱袋子”扎上“安全绳”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64

  近日,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提出“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的主要目标。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共4部分14项,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使用用途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对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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