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南省卫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今天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栏目直通车
热点新闻
        国家人社局公布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
        时间:2020-07-13   点击:1297
        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有何重要意义?...
        时间:2023-05-24   点击:1017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 蚊虫 蝇类
        时间:2020-05-22   点击:952
        深圳举办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竞赛
        时间:2021-09-15   点击:904
        福建尤溪:动态清零防控松材线虫病
        时间:2022-07-28   点击:854
        2020年中国卫生资格考试会推迟到九月份吗?
        时间:2020-05-07   点击:836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
        时间:2020-05-22   点击:828
        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准则 拟除虫菊酯类
        时间:2020-05-22   点击:783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示
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浏览次数:226

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 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气象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等多方面的原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性和异常性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于2007年8月28日共同签订了《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协议”精神,现就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异常气候条件影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出现多发、高发的态势。统计表明,“十五”期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1.3亿亩,目前发生面积高达1.6亿亩,增长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亿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森林质量和系统功能的发挥,威胁国土生态安全,同时也影响到林农收入,制约林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开展林业与气象合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气象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根据“协议”精神,积极探求加强合作的领域、机制和措施,取得更多的成果,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共同做出贡献。
二、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认真贯彻“协议”精神,根据各地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态势,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信息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及时组织和指导林权所有者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除治。
三、积极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要针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明确合作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协同攻关,努力研发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产品,并积极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近期要把气候变化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各季节主要气象灾害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暖冬、倒春寒、高温干旱、洪涝等)条件下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作为研究重点,并将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与气象预警系统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时,要学习借鉴国际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探索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气象服务的新途径。
四、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要定期联合播报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定期交换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数据和相关气象资料;定期会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趋势情况;遇有突发灾害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
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要迅速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将通知中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下一条:江苏举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业技能竞赛上一条:关于征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湖南省卫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4ARK3E        联系电话:400-806-5675   0731-85588218
工信部备案号:湘ICP备20007501号      政策指导文件: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