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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被法院认定“失信”者龙头资格取消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10

  据悉,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以点带面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住建厅日前印发实施《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哪些建筑企业具备评选省龙头企业的资格?办法指出,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3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20亿元,同时符合以下相关条件之一的,可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

  相关条件包括5种情形: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前3个年度产值规模排名均在全省前50位;前3个年度完成省外产值排名均在全省前20位;前3个年度各季度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综合)均在全省前50名;前5个年度在全国(含境外)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2项及以上,或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

  福建省龙头企业评选又有着怎样的清出机制?办法介绍,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的企业,近3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增补为省龙头企业;对于已公布的省龙头企业,近3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清出省龙头企业名单。

  不良行为包括7个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被福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福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福建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被各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据介绍,福建省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每年定期梳理符合入围条件、清出条件的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增补工作、一次清出工作。省龙头企业认定3年后按最新入围条件复核一次,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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