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以及《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分类监管、动态管理原则,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守法信息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听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诚信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九)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诚信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九条 诚信评价计分指标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指标。计分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评为A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B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C级。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以法律文书为计分依据。企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C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对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确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考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企业。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C级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示;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规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施工企业除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3.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1.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但未纳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3.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4.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5.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6.未按规定存储或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7.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8.套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的; 9.未与直接聘用或使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10.未按月考核直接聘用或使用的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11.因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先行清偿的; 12.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三)分包单位: 1.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2.未与直接聘用或使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3.未按月考核直接聘用或使用的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4.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企业除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 (一)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参与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四)未按规定存储或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的拖欠工资、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推送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服务: (一)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免予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二)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企业,当年不超过一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当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第二十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建设领域的C级企业名单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其行业信用监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主动申报,由属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列入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管理。每个管理周期为两年,期满自动退出,企业可以再次申报。 (一)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二)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率达百分之百; (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六)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七)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八)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向企业推送相关信息,提醒企业及时申报,并简化申报、审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管理; (二)优先帮助提供招聘服务和人才支撑; (三)落实就业、社会保险、人才、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时,优先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事不扰,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除举报投诉调查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日常巡视检查; (五)其他有关优惠待遇,可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市级守法诚信企业管理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省级守法诚信企业管理。开展“人社服务直通车”服务,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工资保证金减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返还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推荐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等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并在新闻媒体推介宣传。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的纳入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后,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清退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管理名单。 第二十五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招标、公司上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区域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全省互认。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记录相关企业的守法诚信档案信息,及时推送给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企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采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诚信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认定其诚信等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修复诚信等级申请。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修复诚信等级并告知企业。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定为C级的企业,其诚信等级在本年度内不得修复。 第三十二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企业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原《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docx 附件下载地址: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6459/202312/b4c92c7f-9883-40fc-8331-f1c724e9214a.shtml 政策文件: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6459/202312/b4c92c7f-9883-40fc-8331-f1c724e9214a.s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3-3123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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